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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馬偉鋒 馬英) 產檢一直沒有發現異常,廣州一名高齡產婦卻生出了患有先天心臟病等缺陷的男嬰,男嬰在出生不久便病重夭折了。事后,該產婦將產檢建冊的某三甲醫院和曾經做B超檢查的另一家番禺某醫院告上法庭。
記者日前獲悉,廣州中院認為雖然嬰兒存在先天缺陷、出生后不幸死亡的后果均不能歸責于醫院,但產檢建冊的醫院在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方面存在過失,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生出缺陷兒狀告兩家醫院
2011年6月13日,34歲的吳女士到三甲醫院的廣州市E醫院建檔定期產前檢查,此后定期在E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均未發現胎兒有明顯異常。
9月,吳女士又到H醫院進行產前胎兒超聲檢查,未見胎兒異常。同年10月28日,E醫院提示吳女士“高齡孕婦建議產前診斷”。
2012年1月,吳女士剖宮產,娩出一男嬰。兒科初步診斷: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性耳畸形。雖經治療,但不久患兒因病情加重死亡。
事后,吳女士將E醫院和H醫院告上法庭。訴訟中,吳女士表示不申請醫療損害鑒定。一審番禺區法院依E醫院、H醫院申請,委托廣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鑒定專家組認為,醫方在超聲檢查中未能發現胎兒主動脈縮窄(重度)和先天性外耳道畸形是現有超聲影像技術條件自身局限性所致,并非醫方存在違規及醫療過失行為而導致的漏診,與E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H醫院同樣不存在違規及醫療過失行為而導致的漏診。
一審判兩家醫院均要賠償
番禺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E醫院病歷檔案《產檢記錄》記載醫方提示吳女士“高齡孕婦建議產前診斷”并經吳女士簽名確認,但E醫院未能詳細告知吳女士該院不具備產前診斷資質、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應當接受產前診斷以及哪些醫院具有產前診斷資質。
法院認為,相關行政法規的內容以及醫院是否具有產前診斷資質的信息,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說存在著信息不對稱,E醫院應詳細告知吳女士上述信息。
而H醫院除出具相應的報告外,從未告知吳女士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應當接受產前診斷以及哪些醫院具有產前診斷資質。如果吳女士在孕期做了產前診斷,將有可能診斷出胎兒畸形,如果符合上述情形醫方會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也就是說可以將"出生畸形兒"的風險降到更低。
據悉,番禺區法院一審酌定判決,E醫院賠償吳女士4萬元,H醫院賠償吳女士2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終審改判僅一醫院需賠償
宣判后,E醫院、H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院改判,由E醫院向吳女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H醫院不承擔責任。廣州中院主要審理了三個問題。
對于吳女士是否屬于應當進行產前診斷的孕婦,E醫院、H醫院稱吳女士懷孕時未滿35周歲,不屬于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的情形。廣州中院認為,從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看,均未明確孕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時間節點。孕婦從受孕至生產期間任一時間滿足年齡超過35周歲這一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生均應當要求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而E醫院認為吳女士屬于高齡孕婦建議進行產前診斷,可表明E醫院也認為吳女士屬于高齡孕婦,屬于應當進行產前診斷的情形。吳女士雖然知曉其屬于應當進行產前診斷的情形,但并不清楚了解產前診斷的重要意義,誤以為產前檢查包含了產前診斷。據此,E醫院在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方面存在過失。
而H醫院因吳女士僅僅是在該醫院進行兩項免費檢查項目,并非吳女士建冊產檢的醫院,案涉產前診斷的診斷意見應當由建冊產檢的E醫院出具,H醫院對此無法定義務,不存在過失。
法院解釋
判賠并非歸責于醫院
值得指出的是,廣州中院認為,吳女士出生的嬰兒存在先天缺陷這一損害不能歸責于E醫院;嬰兒出生后不幸死亡的后果是因其先天缺陷所致,同樣不能歸責于E醫院。
廣州中院認為,吳女士所受損害,是其因信賴E醫院提供的孕期保健醫療服務,而E醫院未按照診療規范盡其告知說明義務,導致其喪失是否繼續妊娠的意思決定機會所致損害。據此,E醫院應對造成吳女士遭受"出生存在先天缺陷嬰兒"的精神痛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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