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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報訊 (記者 顏斐)眾所周知,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除與孕期婦女的勞動合同,但并非何種情況下懷孕都能作為女職工的“護身符”。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一起懷孕職工張女士因假條造假被開除后向用人單位索賠的案件,法院依法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張女士畢業后入職北京一家大型連鎖酒店集團公司旗下的賓館工作,工作幾年后于今年5月被集團調配到涉案某賓館處。調動后沒過多久,她就懷孕了。因賓館正缺人手,經常的夜班和較頻繁的加班讓孕期反應比較嚴重的張女士難以承受,于是向她的主管領導提出了盡量為其安排白班和減少加班的請求。
主管領導認為,如果這樣會打亂賓館的工作安排,所以建議張女士請病假,他正好也借此向集團申請補充人手。張女士于是請了一個月左右的病假。
根據集團公司規定,員工請病假必須提供具有相關資格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張女士最初向單位提供了一張醫囑休息3天的診斷證明,后直到月底才提供了另一張醫囑休息4個星期的診斷證明。但這張證明引起了公司領導的懷疑,經向醫院核實,該診斷證明系偽造。幾天后,賓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并作出了開除張女士的決定。張女士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賓館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張女士的部分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裁決,起訴至通州法院。
庭審中,賓館主張因張女士違反規章制度合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而張女士雖認可診斷證明系偽造,但主張其因懷孕要求請病假,雖然請假手續有瑕疵,但賓館不能因此開除自己。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因請病假向賓館提供了虛假的診斷證明,賓館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已為她公示過的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以“在病休證明上弄虛作假騙取休息”為由對張女士作出辭退的處理,具備了事實與制度依據,系合法解除。最終,法院判決賓館無需支付張女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判決后,張女士提起上訴,市三中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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